湘潭屬于三線城市,在這里,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比起那些北上廣那樣的大城市來,自然要薄弱些,那么,我們怎么樣才能讓湘潭地區的企業積極的保護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呢?我們從商標來講。首先,讓湘潭企業的商標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獲得商標權。 湘潭企業申請商標、使用商標要注意什么?
Logo代表著公司形象和文化,因而每個企業都會在在自己的產品包裝、購物袋、合同、名片等上打上自己心愛的標識,這樣,便于宣傳,便于消費者了解企業、了解產品或者服務,盡最大可能的去提高產品的知名度。比如說:“步步高”商標,在湘潭來講,這個注冊商標大家再熟悉不過了,然而也是隨處可見。也就是說,“步步高”商標,已經深入人心,湘潭步步高集團也是眾所周知。這就是注冊商標帶來的影響和效益。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保護采用的是在先注冊的原則,誰先注冊,專利權就歸誰所有。所以,未注冊商標無法進行權利保護,也就是說,如果他人搶先注冊,企業還可能面臨著不能繼續使用自己logo的風險??傊?,商標要維權必須先注冊。
商標可以是中文、英文、圖形或者是顏色組合的商標,也有可能是他們組合在一起的組合商標(如中文 英文)。很多商標申請人不太清楚怎么申請?首先:從授權的概率上來講,組合商標拆開注冊,例如:中英文組合商標,分成2個商標(一個中文商標、一個英文商標)去注冊的話,授權率就會高很多,當然,這更多的是針對查詢結果不太理想的情況。其次,就是從使用的角度去考慮。因為組合商標,一旦注冊,那就是不允許有任何的更改。如:中文 圖形商標,有的企業為了簡潔方便就把圖形直接拿去用了,把組合商標拆開來用,但是,申請人或許不明白,這樣子做,其實他使用的那個圖形商標等同于未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保護的。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顯著性這點我覺得中文、英文等基本上很少有因缺乏顯著性駁回的商標,一般情況下,代理人都能判斷出來,在申請注冊的時候,代理人就會告知申請人。最難的就是圖形。本人從業8年,就遇到過2個圖形商標,因缺乏顯著性而駁回。但是,查詢相關案例。還是有比較多的授權的。《商標法》未對商標的顯著特征加以定義或解釋,只能由商標局審查員在具體核準過程中來界定,存在主觀性。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總的來說,我們湘潭企業要申請商標,使用注冊商標都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事,便于保存使用證據,以防日后有維權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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