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人問地名能否注冊成商標?這時我們會回答:“通常不能,因為《商標法》第十條有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既然這樣那為什么會有青島啤酒、瀘州老窖、金華火腿等呢?別急,我們先來看看以下案例:
第18402099號“如皋港”商標駁回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第18402099號“如皋港”商標由江蘇如皋港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9類“運輸、碼頭裝卸、集裝箱出租”等服務上。后商標局以申請商標中“如皋”是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16年9月8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 申請商標由文字“如皋港”構成,整體已形成區別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其在“運輸、碼頭裝卸、倉庫貯存”等服務上的使用已具備表示服務來源的作用,可以準予初步審定。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及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暗孛哂衅渌x”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強于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的,也可以作為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例外情形進行審查。本案中,申請商標由縣級以上區劃名稱“如皋”及“港”字構成,整體指代位于江蘇省如皋市的港口名稱,與地名“如皋”已形成一定區別。且根據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可知,“如皋港”已被政府部門文件確認,在其指定使用的“運輸、碼頭裝卸、物流運輸、倉庫貯存”等服務上經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且與申請人已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具備表示服務來源的作用。故,申請商標可以準予初步審定。
案例來源:商標評審委員會
結合此案例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除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外,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地名的商標想成功注冊,除了需要其具有的其他含義強于地名含義外,還需要避免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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